議論風生/完善維護國安法例 築牢香港安全根基\李頴彰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而訂立附屬法例,制定在特區法律下進一步清晰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附屬法例不涉新增罪行或權力、不影響一般市民及機構的日常生活和正常運作。必須指出的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構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過程,而是有賴於持續的司法實踐與程序優化。此次制訂附屬法例,對於築牢香港法治根基,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附屬法例無新增權力或罪行
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的機制,精準地體現了國家安全事務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合理配置。國家安全本質上涉及高度敏感的情報分析、宏觀的國際地緣政治考量以及對潛在風險的綜合研判,這些領域超出了傳統法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所依賴的證據法則與司法認知範圍。
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於其掌握的全面資訊與憲制責任,對某一刑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作出具約束力的認定,是符合國際通用的國家安全法理邏輯的。此舉並非削弱司法機關的審判權,而是透過制度化的方式,為法庭提供清晰的指引。制訂的附屬法例,目的只是希望更好地實施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律,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現行刑事法律之下任何罪行的罰則,亦沒有建立任何新的制度。
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該案件即被確立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庭隨後即可在此明確的定性基礎上,專注於事實的認定、證據的衡量以及最終的量刑。這種機制有效避免了司法機關在缺乏足夠情報支援下被迫介入政治與安全風險評估的困境,從而保障了司法獨立與專業性,同時確保了國家安全風險能被及時且準確地識別。
就交替控罪的處理機制而言,其規定展現出高度的法律嚴密性與防禦邏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控方為彰顯司法公義,往往會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出交替控罪。然而,若某一作為已被界定為涉及國家安全,其對社會的實質危害及對國家法益的侵害便已確立。倘若容許被告在同一事實基礎上,僅因被裁定交替罪名成立而得以脫離國安法律程序的管轄,無疑會在法理上衍生嚴重矛盾,甚至造成程序上的漏洞。
附屬法例規定,若在同案中就同一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有交替罪行,該交替罪行亦須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條文的核心法理在於「行為本質的不可分割性」。既然基礎作為已被定性為危害國安,由此衍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形式,理當承載同等的國安風險屬性。此舉確保了案件在整個司法程序中,舉凡保釋門檻的審查、國安指定法官的安排以至相關訴訟程序,均能嚴格遵從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特定要求,有效防範任何人企圖利用刑事訴訟的技術性規則來規避國安法網,從而全面捍衛法律的完整性與阻嚇力。
增強防禦國安風險能力
特區政府以附屬法例的形式,並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來落實這些具體機制,充分反映了應對現代國家安全威脅所需的法治認識。國家安全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隱蔽性與快速演變的特徵,傳統的主體法例修訂程序雖然嚴謹,但耗時較長,難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安全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正是為了在堅實的法律授權基礎上,保留必要的行政彈性。透過附屬法例及時釐清程序細節,能夠迅速消除法律實踐中的模糊地帶,為執法機關、檢控部門以及司法機構提供即時且清晰的操作指引。這不僅提升了法律實施的效率,更增強了法律體系的防禦國安風險的能力。刊憲當日即時生效的安排,更是基於國家安全「防患於未然」的最高原則,確保法律防線不留任何空窗期。
綜觀普通法體系的發展軌跡,任何成熟的法律體系都須具備自我完善與適應時代需求的能力。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的憲制架構下,將國家安全的概念深度融入本地的普通法體系中,這是一項香港前所未有的法理工程。此次附屬法例的訂立,不僅僅是技術層面的條文補充,更是對香港整體法治體系的一次完善和優化。它向國際社會與本地市民傳遞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信息: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是嚴謹、透明且具備高度操作性的。透過清晰界定罪行機制與程序規範,特區不僅築牢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防線,更為香港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最具確定性的法律保障。這種對法律精確性的不懈追求,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最高體現,也將為未來的司法實踐奠定無可動搖的堅實基礎。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