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出生42日內須登記辦出世紙

  圖:男嬰Danny「父母」拒提供DNA報告證明血緣關係。
  圖:男嬰Danny「父母」拒提供DNA報告證明血緣關係。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日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一般而言,所有新生嬰兒都由出生醫院的登記官呈報。若在家自行分娩,嬰兒出生後,父母需要到生死登記總處提交「在家自行分娩出生聲明書」,辦理嬰兒的出生登記。入境處網站並無列明是否需要遞交其他證明。但為防止販賣兒童,父母需交證明文件,如產檢報告或DNA檢測報告。

  入境處須調查及核實登記資料,以信納嬰兒在香港出生及其身份,在確定個案沒有可疑後,便會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如果父母在限期內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同時無合理辯解理由,即屬違反《條例》,可判處一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