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責任/法律保障嬰兒福祉 宗教信仰非藉口
有律師向《大公報》表示,新生嬰兒出生後必須前往醫院做全套體檢,若父母未有帶嬰兒去做身體檢查和打疫苗等行為,已是完全忽略嬰兒的福祉,即屬疏忽照顧。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且對不足該年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若故意疏忽照顧、虐待或遺棄該兒童,且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向《大公報》表示,父母未盡到帶新生嬰兒前往醫院做體檢的責任,已屬疏忽照顧。且該父母以宗教理由拒絕DNA採樣,非常可疑,無法得知其所謂宗教的正當性,無法排除是為了隱瞞事實、規避刑責,法律亦不容許。
議員︰當事者做法危險及違法
陸偉雄稱,現實裏從沒有成功以宗教理由豁免DNA鑒定的案例,他強調法律凌駕於宗教信仰或傳統習俗。警方拘捕該對父母,就是要調查從產前到嬰兒出生後的全段過程,清查當中父母是否存有疏忽、虐待兒童的事實,若調查過程中發現他們有其他隱瞞的違法行為,將會追加罪名。
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向《大公報》表示,事件聞所未聞,認為父母在子女出世後未帶到醫院,做法危險及不負責任。雖然現時香港法例未限制孕婦不得自行在住所分娩,但正常情況下,分娩後應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求助及檢查,認為該父母的行為十分反常。他們以「宗教理由」拒絕向入境處提交DNA檢測以確認與兒子的血緣關係,其行為導致嬰兒未獲得出世紙,以及無法享有醫療、教育等基本保障,相信已經構成違法。\大公報記者 易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