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對外投資規定 7.1起施行 對外投資不得使用國家禁止出口技術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定》),共34條,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規定》明確提出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同時,可依法對外國採取的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實施反制。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昨日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明確規定:對外投資工作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促進開放合作、互利共贏。同時,重申中國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建設。\大公報記者 朱燁北京報道
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
《規定》明確總體要求。對外投資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規定》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規定》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港澳台投資的管理參照《規定》執行。
《規定》明確提出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指出,投資者是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主體。《規定》明確規定,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同時,落實投資者主體責任、強化法治原則,規定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
三部委負責人指出,為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加強保護力度,《規定》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
二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投資經營等方面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
三是針對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交易,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剝奪或者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