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息相關】供樓利息扣稅注意事宜
王美鳳 中原按揭董事總經理
上兩期談及如何使用供樓扣稅額,簡單來說,實質上可視乎該年按息支出是否最貼近或達到10萬扣稅額上限(若有嬰幼兒之合資格納稅人高達12萬扣稅額)。納稅人使用供樓利息扣稅額亦需注意幾點,有關按揭物業須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換言之,若按揭物業屬於樓花,並未供入伙居住、又或物業屬於工商舖類別,均不可用作扣稅。物業業權持有方式亦會影響扣稅額,若屬單人持有物業,業主可享用全數按息扣稅額;若然聯名持有物業,例如夫婦以長命契(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享有之供樓扣除額各佔一半,基本按息扣除額便為每人5萬;若然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則按持有業權的份額比例去計算享有之扣除額。
至於兩夫婦各自擁有一所物業,卻不等於兩人皆可享有10萬供樓扣稅額,原因是兩夫婦被視為只有一個共同住所,故此仍只有其中一個物業之按息可用作扣稅。對於現時首置業主年輕化,父母購買單位,由子女名義持有物業,按揭供款由父母支付,父母又可否填報該物業之按息作扣稅之用?由於扣稅額只供按揭物業之業主申報,故父母不可使用有關扣稅優惠。
轉按套現利息不可扣稅
若業主曾進行物業轉按,需留意,若屬於純粹轉換按揭而沒有涉及套現,例如業主轉按是為了取得更好按揭優惠,轉按金額維持原有尚餘按揭額,那麼轉按後之供樓利息仍可用作扣稅。但若然轉按涉及套現又或將現契物業套現,套現金額所涉及之利息是不可用作扣稅,因為那是額外借貸金額,而並非用作原先購置居所之用。例如用家原有按揭尚欠200萬,但轉按套現金額達350萬,那麼原有200萬按揭利息仍可用於扣稅,但套現出來之150萬貸款利息便不可用於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