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請人先查證 確保合規例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政府統計處早前發表最新勞動人口統計數字,顯示2026年2月至4月,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維持在3.7%。政府的責任之一是依法保護本地人士就業,社會亦需配合打擊非法勞工。上周談及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的包括外籍家庭傭工、逾期逗留人士及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擔保書」的人士。

  所謂「不允許僱傭工作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是指由入境處簽發給免遣返聲請人或非法入境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此類證件持有人受《入境條例》嚴格規限,絕對不能在本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持有人若違反逗留條件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俗稱的「黑工」),同樣面臨嚴重法律後果,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上身」負刑責。

  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合法受僱,不能單以「不知情」作為免責辯護。根據判例,任何人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有查證責任,必須採取一切的切實可行步驟以確定該僱員可合法受僱。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外地工人和外籍家庭傭工均持有W字頭或WX字頭的身份證。除了查閱其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外,亦負有作出查詢的明確責任,而所獲的任何回應答案不會令對僱用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例如: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證件 / 「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如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均不可合法受僱。

  僱主沒有查閱求職者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