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7·31生效 保障末期病人自主選擇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李清報道:政府昨日於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26年7月31日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主要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條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標誌着本港晚期照顧服務邁向新里程。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法律給予醫護人員執行病人最後意願的法理保障,醫療衞生界歡迎法律的通過和執行。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於2024年11月20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同月29日刊憲,旨在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以尊重末期病人就其晚期治療及照顧安排的意願。

  《條例》第1(2)條訂定,《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下星期三(5月27日)會將《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須由兩見證人簽署文件

  預設醫療指示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深入討論,然後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只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才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要兩名見證人作見證及簽署相關文件,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及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另一位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不可與訂立人有任何利益關係(例如遺產繼承人或保險單下的受益人)。

  至於不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者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其簽發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當訂立者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得向該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於臨床決定,並且是由兩名醫生在病人生命最後階段時才會簽發。

  醫護界:提供法理保障

  特區政府表示,《條例》的實施進一步保障末期病人就其治療及護理安排的自主選擇,標誌着本港晚期照顧服務邁向新里程。政府會繼續與持份者加強相關專業人員就《條例》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在《條例》生效後能夠遵從相關法例要求。相關政府部門亦會聯同社會服務機構,透過公眾教育和推廣活動,持續深化公眾對《條例》的認識。

  立法會醫療衞生界議員林哲玄向《大公報》表示,公立醫院的經驗證明尊重病人的最後意願是我們照顧晚期病人的整全部分之一。法律給予醫護人員執行病人最後意願的法理保障,因此醫療衞生界歡迎法律的通過和執行。

  林哲玄認為,執行上的挑戰一直存在,但一般可控,因為作出決定並非突發,而是與病人長期同行後,在互信的基礎上,醫生引導病人一步一步作出,也往往有照顧者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