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實施重點


  •經過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締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

  •清理非法存量業務的措施為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期內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並轉出資金

  •所有未持牌的境外機構在境內提供的開戶、招攬、交易、結算等證券經紀服務,必須全部終止

  •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及協助其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相關主體均納入整治範圍

  •集中整治期滿後,境外機構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

  •建立常態化協同監管機制,及時對非法跨境經營涉及的互聯網平台、廣告和信息等進行清理處置

  •投資者已開立的賬戶不會被強制註銷,賬戶裏的資金及股票、基金等資產不會被強制清理

  保護投資者權益

  •要求境外機構做好與在境內受整治措施影響的投資者的溝通聯繫及其賬戶處置安排,保障客戶財產安全

  •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宣傳教育,指導金融機構做好投資者風險警示

  •協調推動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境外機構採取措施保障境內投資者財產安全

  •引導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及跨境理財通等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大公報記者李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