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納屬恐怖分子財產 「屠龍小隊」68萬資金被依法充公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本月18日頒令充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三人共約68萬元的「恐怖分子財產」。律政司在申請充公時指出,「屠龍小隊」眾籌的資金曾被用作資助或協助恐怖主義行為,部分資金已用於潛逃計劃及採購「軍火」。證據清晰顯示,該等財產被意圖用作資助或協助恐怖主義行為。法官在考慮呈堂證據和律政司的口頭與書面陳詞後,裁定證據壓倒性地支持律政司的申請。\大公報記者 趙一峰

  策劃連環爆炸 槍擊警員

  黑暴組織「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幸警方及時粉碎「殺警計劃」,先後拘捕14人並起訴多項罪名。其中案件主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多名涉案關鍵人物均被判監禁10年或以上,負責處理眾籌資金的劉佩凝則罪脫。

  律政司本月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三人名下約68萬元,指相關款項均用作支援當日的恐怖活動,又指即使劉無罪,但她曾於Telegram信息中承認眾籌角色,不影響充公申請。被申請充公的財產包括黃振強名下約8萬元、吳智鴻名下約6萬元,以及劉佩凝名下約54萬元。

  三名被告人均缺席聆訊。其中黃振強和吳智鴻均已表示不反對申請,並請求豁免出席聆訊;劉佩凝雖然缺席,但所有相關通知及文件已向其送達。法官張慧玲當日頒下充公令,並於昨日公布書面判詞。

  律政司指出,劉佩凝是「屠龍小隊」成員,並在黃振強的指示下與其共同深度參與維持「籌款頻道」,為小隊的行動及「殺警計劃」招攬並處理資金。已有清晰證據顯示,劉在管理籌款頻道以及收集與轉賬所籌資金時,均按照黃的指示行事。劉顯然是黃在法律定義上的「恐怖分子聯繫者」(terrorist associate),即由恐怖分子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擁有的實體。

  用於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律政司認為,依民事舉證標準,證據清晰顯示,該等財產被意圖用作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進行恐怖主義行為。在考慮呈堂證據和控方的口頭與書面陳詞後,法官裁定證據壓倒性地支持律政司的申請。

  法官裁定,黃振強和吳智鴻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而劉佩凝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擬充公的財產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恐怖分子財產」,擬被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因此可被命令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