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維港載客取酬 3年5宗定罪

  近年維港有不少遊樂船隻涉在未獲批准下非法載客取酬,對乘客構成安全隱患。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昨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林銘鋒質詢時表示,由2023年1月至今年4月,海事處在維港水域共實地巡查480次、40次俗稱「放蛇」的喬裝乘客取證行動,以及28次聯同警務處的聯合行動,以打擊包括遊樂船隻非法載客取酬等違規活動。期間海事處共提出52宗檢控,49宗已於法庭定罪,其中5宗涉及非法載客取酬罪成,另有3宗司法程序仍在進行。

  平均罰1160元 適時檢討罰則

  陳美寶指出,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遊樂船船東若未經海事處批准而載客取酬,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而在已定罪的5宗非法載客取酬個案中,罰款介乎800至2,000元,平均1,160元。如海事處認為個別個案判刑過輕,會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提出上訴。海事處亦會密切留意遊樂船隻未經批准載客取酬的情況和現行規管制度的有效性,適時檢討相關罰則。

  有意見反映部分船隻長期佔用尖沙咀的公眾碼頭和公眾登岸梯台,陳美寶指海事處每日在各區水域巡邏執法,當中包括巡視有否船隻違規佔用公眾登岸設施,亦會與警務處聯合行動打擊非法載客、超載等違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