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禁止管有電子煙 政府預早三個月宣傳
【大公報訊】記者肖泓宇報道:本港於4月30日起實行《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禁止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違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所有訪港旅客,且沒有過渡期或豁免,旅客若未留意新規將電子煙等另類吸煙產品攜帶入境,將面臨被罰風險。
在新規定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即使未吸食,亦可被處定額罰款3000元。如管有多於指定數量或涉及商業用途,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截至5月9日,特區政府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共進行了超過1198次巡查,就違例吸煙發出16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就「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法例發出9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衞生署表示,政府於新措施實施前和後的三個月進行宣傳,包括透過電視和電台廣告宣傳短片、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巴士站與港鐵站內刊登廣告、加強於社交媒體推廣、製作單張和海報教育市民等。控煙酒辦亦在口岸及旅發局的旅客諮詢中心展示和派發宣傳品,讓旅客在一進入香港時就可以知道這些新措施,亦與航空公司溝通,於飛機上廣播加入閘述新措施的訊息。
《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控煙新規
•自4月30日起,管有、使用、製造、售賣或推廣另類吸煙產品(如電子煙、草本煙和加熱煙)均屬違法。
•管有不多於5個煙彈、或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10000元;管有多於上述數量指明另類吸煙產品,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新禁令沒有過渡期或寬限期,若控煙辦督察巡查時,發現有人攜帶或吸食另類煙,將會作出檢控。
資料來源: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