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辦事送紅包」在港或涉行賄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廉署早前揭發幼稚園入學行賄案,涉及2019至2022三個學年英基幼稚園的幼兒班入學申請。區域法院判决13名家長及1名中間人因合謀行賄、換取子女優先入學資格,悉數被判8至14個月監禁,涉案學位悉數作廢,受賄校方職員亦難逃法網。

  法官判刑時強調,被告的行為抹殺其他申請人公平入學的機會,動搖本港社會的廉潔基石,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向公眾傳遞廉潔訊息。本案無疑給所有外地來港人士敲響警鐘:某些地方盛行的「人情紅包」,絕不能帶入香港,否則必將付出刑責代價。

  案中被控罪名,包括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煽惑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普通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向該代理人提供利益,以誘使或酬謝該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則觸犯行賄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本案中,家長分別以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為子女插隊入學,即使有家長是被校方職員索賄後付款,也不能成為免責理由,依舊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與某些地方的人情往來認知完全相悖。根據條例,即使索賄者「無權力或無機會辦理;無意圖辦理;事實上並無辦理」,均不可作為涉嫌行賄者被法律追究時的辯護理由。

  或許在某些地方,逢年過節、求學辦事,贈送紅包禮品,視為禮貌或心意;但在香港,利益與職務掛鈎即為貪腐,校方職員未經許可批准而收受任何與職務相關的利益均屬違法,提供利益方同樣構成犯罪。一旦定罪,將留有刑事案底,影響其日後簽證、工作就業等,代價遠超「人情便利」。

  因此,新來港人士要融入香港社會,首要摒棄「人情思維」,樹立法治意識。在子女入學、日常辦事、商務往來等場景中,堅决杜絕送禮、走後門的想法,嚴格按照香港法定程序與機構規則辦事。廉署亦指出,行賄入學有違公平原則,家長如被索賄,應斷然拒絕,切勿受引誘並應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