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遇到「碰瓷」怎麼辦?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碰瓷」這字眼近日頻頻在香港新聞出現,此詞源自清末京城,一些無良攤主手捧易破損的瓷器或贗品,待路人不小心碰倒摔碎,即以「名貴古董、祖傳瓷器」天價索賠,後漸被用於指此類訛詐行為。

  在香港,沒有「碰瓷」的法律定義,更無獨立罪名。相反,內地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公安部於2020年9月22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對「碰瓷」行為作出法律界定: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雖然這類「碰瓷」行為在港沒有法律定義,但可能觸犯香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如故意製造假車禍、假裝受傷、偽造醫療及維修單據,騙取保險金或司機賠償等;普通法串謀欺詐罪,如多人分工,包括司機、傷者、醫生、律師等合謀犯案;及《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如僞造維修單、收入證明、醫療收據、虛假醫生紙索賠。以上各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警方表示,截至今年3月中,接獲逾430宗個案,涉及金額過億港元,包括保險業聯會轉介、多間保險公司報案及市民舉報等,主要涉及輕微交通意外索償詐騙,當中甚至涉及律師、醫生等串謀。涉案手法包括偽造入息證明,誇大索償入息;報稱受傷,訛稱請病假損失收入;誇大傷勢,偽造醫生紙或串通醫生開病假紙;偽造單據,包括車房維修及營養補品單據等。更發現有另類寵物「碰瓷黨」,手法如出一轍。有狗主報料,指因疑似自己的犬隻咬傷人,收到對方的律師信表示,事主被咬後多次分別在診所、醫院、骨科求診,索償逾30萬元。

  如市民遇上這類案件,應如何保障自己?駕駛者如遇交通意外,應盡快向保險公司申報及報警,千萬不能「私了」。另備存現埸所有證據,包括行車記錄儀、路面、交通燈、路況照片,全車四維角度、碰撞位置、對方車輛損傷、聲稱「傷者」走路動作、神態、報警紀錄、證人聯絡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