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攜子觀浪涉「虐兒」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去年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一家4口無懼天文台已發出8號風球,前往柴灣海邊觀浪,期間母子被大浪捲走,父親落海救人不果,3人終被救起,母子送院一度命危。涉事父母被控虐兒罪,案件正在裁判法院提堂,續准保釋再訊。

  父母的本意也許只是為了讓兒子見見風浪,但令其身處險境就有可能涉嫌觸犯「虐兒罪」,其罪涉及範圍相當廣,包括使用暴力、遺棄、虐待或忽略看管等。本案的控罪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及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忽略、拋棄或遺棄,令其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但假若該超過16歲的人因任何理由而無法照顧不足16歲的兒童,其有責任向相關機構求助。違者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被判監3年。該條文與《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相類。

  香港法律中,16歲是關鍵分界年齡(法律成年是18歲),但在刑事、婚姻、性自主、虐兒保護、就業、司法程序上有明確法律定義與權利義務。例如以「虐兒」而言,16歲以下屬受保護對象;16歲以上可成為虐兒罪的犯罪主體(看管16歲以下者);16歲為最低結婚年齡(需父母/監護人書面同意);16歲以下受少年法庭管轄(非殺人罪)、內庭審理、感化/社服令等等。

  2026年1月20日起實施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兒童」年齡定義為18歲以下,並指明社福、教育及醫療衞生界別的25類專業人員為「強制舉報者」,如在工作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舉報。未有依例舉報,須承擔法律責任(違者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根據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的數據,單在2024年已錄得逾千宗新登記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