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美國對伊朗動武 違反國際法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是一項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聯合國憲章》第42條規定的安理會授權行動;二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權,「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打擊伊朗,除了沒有安理會授權,美國本身既沒有受到來自伊朗武力襲擊,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明伊朗對美國構成「迫在眉睫潛在威脅」的實質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