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法定假日加班需合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新春佳節,合家共聚團年,但亦有不少打工仔女,需要假期工作。春節加班,有否額外金錢補償?

  香港《僱傭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加班費,亦無規定加班必須有薪,主要取決於僱傭合約條款及公司政策。若合約無明確規定,僱主可視為「無償加班」或安排「補假」。春節屬法定假日,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所謂連續性合約,指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時數最少工作17小時;或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惟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但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違反此規定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內地僱員在春節加班,則按《勞動法》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僱主必須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而且不能用補休替代。調休日加班可安排補休,否則支付200%工資。內地與香港假期加班的補償機制區別在於:「高倍工資補償」與「强制補假」。香港法例規定僱主不得以「買假」(以款項代替)形式發放法定假日,立法原意在於保障僱員享有基本休息的權利,防止僱主因經濟誘因剝削員工的休息權利,防止「假期金錢化」。因法定假日旨在讓僱員真正放假,而非單純的工資補助。故此,僱主必須安排休息日,不能用額外薪酬來「買」走假日。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能以金錢補償代替法定假期。法例下的彈性(另定/替代假日):如服務業等需要員工在假期上班,僱主須在法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另定假日,或經雙方同意在替代假日放假。僱主亦不可扣除僱員工資以抵消法定假日薪酬。

  簡而言之,內地通過經濟補償來體現節假日工作的額外價值,而香港則更强調保障員工擁有完整假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