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重申開展虛幣業務屬非法

  【大公報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八部門昨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通知》重申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

  不得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穩定幣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資產近期大幅下挫。八部門明確,《通知》是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風險形勢,對原文件進行修訂。其中,境內虛擬貨幣等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等。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此外,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等字樣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