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監管範圍及要求

  監管範圍

  任何人從事以下任何一種活動,必須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

  •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不論錨定任何法定貨幣)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對發行人主要監管要求

  •最低繳足股本為2500萬港元,及在香港設有實體公司及辦事處

  •流通穩定幣的面值要有至少百分百等值的儲備資產支持,儲備資產必須屬優質及高流動性

  •設有穩健的價格穩定機制,妥善分隔和託管儲備資產,及全面可行的贖回政策

  •符合資料披露、匯報、審計、科技安全、適當人選、風險管控及反洗錢的規定

  •發行人不可向穩定幣持有人派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