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求情能否减輕刑期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一宗引起國際高度關注的司法案件,被法庭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正進入被告的求情程序,暫預留4天處理。在法律程序上,什麼是求情?求情有用嗎?
正所謂「法、理、情」,刑事法律程序上「法理」流程,包括警方調查搜證、錄口供、拘捕、保釋、初步聆訊、到正式審訊的控辯呈證、盤問、結案陳詞、法庭裁決罪名成立。在判刑前則會進入「情」的求情程序,由辯方律師向法庭作求情陳詞,提供求情文件,盡力希望游說法庭對被告人作較輕刑罰。律師求情亦常與認罪協商配合,為被告爭取輕判或換取緩刑等。在此階段,法庭亦會向相應政府部門及社福機構索取不同報告,如個人背景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等,以作判刑的充分考量。
刑事案件中,若無抗辯理由或被判敗訴,法庭求情往往是爭取輕判的重要步驟。求情信可由被告人自行撰寫,也可由身邊家人及熟知自己的朋輩、上司、老師、牧師等撰寫。求情信應誠懇簡短,聚焦於被告真誠悔意及改過自新,不宜超過一頁。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內容重點表述自己的家庭背景、成長過程、求學經歷、工作境遇,案發前個人境況,例如是否遭遇某些生活或經濟壓力;案發時個人的心理及情神狀態,是否一時貪念、無心之失、有否內心掙扎;以及案發後及被捕後的心路歷程與反省等。求情常見理由包括首次犯案、真誠認錯、家庭支持及將來積極改過、貢獻社會等,有助法官考慮。不過,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求情不可提出抗辯理由。例如超級市場盜竊案,被告認罪求情,不能說自己只是一時大意忘記付款。若真如此,法律原則上被告應該不認罪,及在庭審中抗辯而非認罪求情。若然,法庭有可能不接納被告的認罪答辯,相反或會認為被告缺乏真誠悔意而拒絕輕判。
坊間誤解以為能找到社會上有名望人士肯撰寫求情信,則會事半功倍。其實重點是在於求情者與被告人的關係,是否充分了解被告人,以及日後如何協助其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