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禮送禮確保選舉廉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的提名期下周結束,本港即將進入選舉周期。眾所周知,選舉期間送禮或提供利益以影響選民投票是違法行為,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嚴格規管。該條例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根據法例,投票人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向任何人提供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選舉期間的茶敘聯誼及提供免費服務,尤需小心。

  例如,有某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在遞交參選提名表格後3日,以其擔任主席的社區服務處的名義,舉辦午間茶敘招待其選民。酒樓收費每位30元,他則向參加者出售每位20元的入場券,餘數由其贊助,並附設抽獎。最終茶敘筵開11席,有關開支合共3,300元。結果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須履行10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指出,候選人雖然在茶敘中並無提及選舉事宜,但席間曾公開表示參選。裁判官認為,拉票行為並不一定是明顯的,而是可以用其他暗示或隱晦方式進行。又有某選舉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兩次聘請多名護士學生,在選區內設立攤檔,向長者提供免費身體檢查,包括量度血壓、體重和身高。候選人除了在攤檔附近擺放宣傳海報,更指示護士學生協助派發刻有候選人名字的贈品,並提醒居民投票予該名候選人,經審訊被判向選民提供利益以換取選票,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星期。候選人其後上訴,辯稱作為當時的在任區議員,早於案發前一年已開始定期在區內提供有關身體檢查服務。然而法庭指出,候選人該兩次所提供的服務,明顯是為誘使選民投票予他,故維持原判。

  香港的廉潔選舉文化來之不易,市民務必嚴格守法,確保選舉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