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煙霧彈」涉違港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市民安坐家中,透過跨境網購平台購物,已是日常生活常態。但兩地監管法規不同,網購行為隨時有機會觸犯法例。

  近日一名13歲男童涉於內地網購平台訂購煙霧彈,涉嫌管有爆炸品被捕。事件揭發該男童以92元訂購3個手榴彈形狀煙霧彈,貨品運到港後於集運站自取。在網購平台略作索覽,即見寫明「包郵到港」的不同款式煙霧彈系列產品,有稱彩色煙霧玩具彈,有標明攝影煙霧彈道具,另有售各類在本港屬違禁品的產品。

  根據《進出口條例》,受管制物品須獲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方能進出口。市民若無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把受管制物品帶進或帶出香港,無論自攜、郵寄或經代購集運,除涉案物品會充公,違例者亦可被檢控。常見禁運或受管制物品包括槍械、彈藥、武器、爆竹煙花、戰略物品等。依據《刑事罪行條例》,不論知否該物品屬爆炸品,任何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除非能證明是為了合法目的而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

  「爆炸品」是專指「可以導致爆炸的物質」,終審法院2020年曾有裁定。案情指2015年,警員在金鐘截查一名大學生,在其背囊搜獲16個煙霧餅。這些煙霧餅在燃燒時產生煙霧,但不會導致爆炸。該學生被控管有爆炸品,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上訴指《刑事罪行條例》並沒界定「爆炸品」一詞,而「爆炸品」應是「可以導致爆炸的物質」,故煙霧餅不屬於爆炸品。但法庭卻以《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即「任何為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將他定罪。終院裁定,該兩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兩者字詞的使用一致,涵義應相同,遂駁回上訴。

  因此,網購某些商品時,需留意兩地法例的不同,有關平台也應負起提醒和監管的責任,盡量避免網購者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