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主謀重囚23年10個月


  首宗反恐條例判刑 官斥計劃殺警顛覆政府須嚴懲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激進團夥策劃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7名被告昨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直斥涉案計劃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特區政府為目標,必須嚴懲,更形容主謀吳智鴻心腸之惡毒令人咋舌,判監禁23年10個月。黃振強同樣惡毒,但考慮他出庭頂證其他被告,亦令吳智鴻轉軚認罪,兩罪獲一半刑期扣減,判囚13年半,餘下5人囚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這是香港首宗涉及反恐條例的案件判刑。

  7名被判刑被告分別為吳智鴻、黃振強、彭軍壕、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及賴振邦。他們面對不同控罪,其中吳、黃、彭承認律政司首度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蔡、陳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則受審後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黃、蘇及彭亦作控方從犯證人出庭作供。

  法官張慧玲昨判刑指,本案殺警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且針對警察,將令社會大亂。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無量刑指引及先例,英國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壞財產和傷害生命作區分,有參考價值。

  指案情更嚴重 量刑須超葉繼歡

  張官表示,一般悍匪犯案的目標為了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本案案情嚴重得多,並以葉繼歡案判囚18年為例:葉案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特區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

  對本案主謀吳智鴻,張官批評他為滿足其政治目的、顛覆香港特區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中加入鐵釘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由於吳是因黃振強轉任從犯證人才認罪,並非出於悔改,故就其承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共判囚23年10個月。

  至於「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張官指他帶領隊員,計劃引爆炸彈殺害警員以引起社會恐慌,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周詳計劃,即使計劃最終未能成事,但計劃提到的大肆破壞行為有目共睹,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而黃主要負責指引隊員誘使警察到場,罪責不輕。

  同時,黃在眾籌期間發布失實煽情訊息,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更有部分拿來自用。考慮他出庭頂證同案其他被告,主腦吳智鴻在得悉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故就黃所承認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可獲一半刑期扣減,共判囚13年6個月。

  案發時年僅18歲的槍手蘇緯軒,案中管有一把手槍、一把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計劃從高處開槍射殺警員,張官考慮他出任從犯證人,獲一半刑期扣減,三罪共囚12年;運送炸彈的彭軍壕同樣扣減一半刑期判囚10年;協助吳智鴻設計炸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以及負責收取槍械包裹及送遞槍械及配件的陳玉龍,認罪後分別判囚5年10個月及9年。

  案中受審後唯一被裁定交替控罪罪成的賴振邦,張官認為他知悉計劃的程度不低,而他選擇不認罪,遂判監禁10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