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從事超出逗留規限活動 不取酬亦屬違例
有內地攝影師以旅客身份來港為客戶拍攝婚紗及街頭攝影,涉嫌違反逗留條件被捕, 不少內地網民對此感到不解甚至驚訝,有人一知半解地質疑,若以旅客身份赴港為顧客提供「免費」攝影服務,是否亦屬違法?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境外人士進入香港需要符合相關入境條例的規定,即是有簽證/簽註的限制,以訪客身份來港,即使是不收酬的工作,就算是「拾垃圾」或「做乞丐」,只要在香港所從事的活動超出其本身的簽證/簽註限制即屬違法。
遊客身份 不得參與業務就學等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份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在香港違反逗留條件,通常指未經入境事務處批准便在香港工作(不論受薪與否)。
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以俗稱持「雙程證」人士為例,倘持證人申請入境香港之目的是旅遊或探親,便不能在香港從事旅遊或探親以外的工作,否則即屬違法。他強調,條例的重點並非當事人與客戶是否有酬金交易、是否在內地交收或收取金額的多寡,即使提供不收酬的服務,甚至是「執垃圾」或「做乞丐」,只要在香港所從事的活動是超出其簽證/簽註的限制,就已經屬於違反逗留條件。他建議,境外人士如果是來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應該正式申請與其來港目的相符合的簽證/簽註,以免觸犯法例。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