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金融法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全文發布,對於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決定》提出,統籌推進財稅、金融等重點領域改革,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並為未來五年財稅金融改革做出具體部署。
在金融改革方面,《決定》首次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
「制定金融法」的提法是首次出現。目前,國內沒有統一的金融法,關於金融的法律分散在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反洗錢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行業法律文件中。
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
《決定》還提到,推動金融高水平開放,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和應用。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同時,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參與金融業務試點。穩慎拓展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優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推進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體系建設,強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機制。建立統一的全口徑外債監管體系。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
地方收縮事權 減輕支出
在財稅改革方面,《決定》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有利於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優化稅制結構。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恒表示,當前地方政府承擔了過多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容易推升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因此《決定》提出要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適當加強中央事權,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例。
《決定》提到,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羅志恒表示,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背景下部分尚未納入徵管的經濟活動可以成為新的稅源,也可以研究探索數字資產稅等。這有利於穩定宏觀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