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灣仔暴動案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判決有悖常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帶發生暴動,涉案的21歲法律系女學生湯嘉欣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上訴庭昨日頒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他席前的環境證供,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故此他就暴動罪所達至的無罪判決是「有悖常理」,本案有壓倒性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曾參與暴動。
指原審法官沒妥善考慮環境證供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過分倚重本案缺乏答辯人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沒有妥善考慮其他對答辯人不利的環境證據及其疊加效應,錯誤認為針對答辯人的整體證供,極其量是可作出她當晚可能參與了另一示威活動而非控罪所指的暴動的推論。
同時,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顯示他並沒有詳細或妥善處理控方所倚賴的四項環境證供,特別是有關答辯人的衣着和裝備一點,落墨不多。反而切割式地就着每項環境證供,憑空替答辯人想像一些缺乏證供支持的辯護理由。
原審法官稱,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湯嘉欣在被截停前,曾經逗留過的地方或做過的事情,根本不可知道她是否曾在暴動現場,認為她被截停前所採用的路線、時間、地點、衣着和裝備,截停前有否「逃跑」等每一項環境證供,均可作無罪推論,不能達至她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最多只可推論她當日曾參與或出現在示威活動中。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是就着控方邀請他倚賴的環境證供,逐一分拆作考量,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湯嘉欣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認為每一項均可作無罪推論,並表示就整體證供作出考慮,仍不能達至答辯人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庭指出,環境證供可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湯嘉欣在警方推進時與約百名示威者向同一方向逃跑,只是她跑得較其他人慢,她管有行山杖、長雨傘、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均與和平示威不符,可見這些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但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其席前的環境證供,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令暴動罪的無罪判決有悖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