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23條立法為港創造更有利營商環境\姚志勝
特區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交2024年度立法議程,當中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意味着23條立法將正式提上立法程序。國家主席習近平曾指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揭示出維護國家安全與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關係。
23條立法不但是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更將香港的維護國安「短板」全數補上,明確法律界線,將為香港創造更穩定、更有利營商的環境。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完善的國家安全法,從來沒有聽過維護國安會損害營商損害經濟的講法,將國安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不但邏輯混亂,更是故意攻擊抹黑香港的國安法律。23條立法不能拖,當前關鍵是將立法工作做好,既完善香港維護國安體系,也要回應外界特別是外資的一些關切,讓外資了解到23條立法是為了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一個穩定、安全、有活力、聯通世界的香港,將是全世界資金、企業最理想的投資地。
完善維護國安法律體系
有人認為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已經發揮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當前並沒有必要進行23條立法,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從法理角度,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的要求是「應自行立法」,這是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七條規定:「特區政府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說明23條立法不存在立不立的問題,而是如何立的問題。
固然,在國安法之下,反中亂港勢力兵敗如山倒,但不代表香港就可以安枕無憂,反中亂港勢力仍在暗流湧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與23條本地立法不可相提並論。香港國安法並非替代性立法,與23條是互相補充,23條針對七項損害國家安全行為。至於香港國安法主要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
彼此有兩項有交集,即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但同時,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等,則是香港國安法所沒有涵蓋,另外對政治團體及組織的規管等,也需要23條進行針對性立法。彼此是互相補充,共同構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所謂有了香港國安法就不需要23條立法的說法,明顯不符事實。
有一些人又擔心,當前香港經濟環境不樂觀,在這個時候進行23條立法,可能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確實,香港疫後復甦動能不足,問題主要源於內外的經濟環境,有外在因素也有香港自身原因,但絕非國安法所造成。將香港增長不理想歸咎於國安法,本身已是邏輯混亂。恰恰相反,國家安全不但不會損害經濟環境,反而有利營商。
「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安全和穩定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沒有穩定,任何發展將失去基礎,也不會有資金和企業願意到社會動盪、秩序蕩然、市民人身安全都不能受到保障的地方經營。沒有國家安全,談何營商環境?秩序與發展從不相悖,彼此是相輔相成。國安法保障的是香港的法治、秩序和安全,正是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將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對立,根本經不起推敲。
沒有穩定將失去發展基礎
拚經濟謀發展是當前香港社會最大的呼聲和訴求,特區政府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發展需要一個更穩定、更安全、法律更完備的社會,23條立法既是香港不能推卸的憲制責任,更有助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律體系,穩定香港的政治環境,對香港招商引資、發展經濟都可起到推動的作用。如果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影響外資信心,英美等西方國家都訂立了周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對於違反國安者更是嚴懲不貸,為什麼沒有人說國安損害了西方的營商環境,唯獨是香港完善維護國安法律體系卻會損害外資信心?這是明顯的「雙重標準」。
外資選擇投資地方,最重要是看其營利和發展前景,再次是法治,社會秩序,會否有各種灰色地帶容易令外資跌入法網。香港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優勢,有國家做靠山,發展前景廣闊。至於23條立法將為香港的法治、社會穩定設立「安全閥」,令外界更清楚香港的國安法律界線,反而有利外資知所進退,避免跌入法網。一個清晰、明確的法律環境,一個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必定可進一步改善香港的營商環境,有利香港拚經濟謀發展。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