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立消費者保護法 設平台集中處理投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廣濟)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商品說明條例》對消費者的保障漸漸因為不良營銷手法層出不窮而減弱效力。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有必要更新保障消費者的法例,並建議效法新加坡,訂立《消費者保護法例》全方位打擊不良營銷手法,及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投訴處理平台,和研究專門法院來處理小額錢債糾紛。

  江玉歡解釋,現行《商品說明條例》中對「不良營銷手法」的定義,包括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銷售員不會「明刀明槍」強迫消費,而是營造環境,令消費者心理上感受被施壓,或者銷售員語言誘導,這些行為並不在《條例》「不良營銷手法」之列,難以入罪。

  同時,坊間的預繳式消費,如「痛症中心」、健身中心等長期合約,目前並未規管相關合約內容,一旦不良商家有心在合約中進行誤導,或者不清晰註明所提供服務,消費者未必有法律知識看出其中的破綻,「既然買樓有標準合約,那麼預繳式消費,尤其是一年以上服務的長期合約,同樣應當規定合約的標準,列明具體服務內容和條款等。」

  江玉歡建議特區政府透過新訂立消費者保護法加強對市民的保障,「好似新加坡新的《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不良營商手法羅列了24類,巨細無遺。」與此同時,新加坡《消費者保護法》也賦予當地消費者協會更大權力參與執法,「香港消委會是無牙老虎,無執法權,若能通過立法賦予消委會更大權力,相信能夠更有效處理市民投訴,打擊不良商販。」

  經常接獲市民求助的江玉歡,眼見苦主們為討回公道「左撲右撲」,跑完消委會又跑海關,卻不一定能追討回損失,故建議特區政府設立一站式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平台,由市民投訴、苦主聯絡,到調查、執法,乃至申訴都在一個公開平台上處理。

  目前,全球不少地區已在研究專門法院,用於處理小額錢債糾紛,江玉歡認為,香港雖已有小額錢債審裁處,但仍有提升空間,「專門法院的審判無須由法官進行,大律師及律師均可擔任,以更加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專門審判10萬元以下的錢債糾紛,並實時公布審判結果,可有效打擊不良商家,同時還可鍛煉法律人才。」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商品說明條例》是目前最有效打擊不良手法的法律手段,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這些不良公司,形成阻嚇力。她又提醒市民:「簽署大額預繳式服務合約一定三思而後行,切勿屈從壓力輕易簽署。一簽名就具法律效力,要承擔合約責任。而對方是否進行不良手法施壓,不一定能取得足夠證據,事主很可能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