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要求自動駕駛車配安全員

  為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近日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其中提到,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在人員配備方面,該指南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一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下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一名安全員等。

  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安全員應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