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無牌匯款 首有店員被判即時監禁

◆海關歡迎法庭裁決,相信判刑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起到阻嚇作用。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海關歡迎法庭裁決,相信判刑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起到阻嚇作用。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海關去年4月派員「放蛇」揭發觀塘一間找換店無牌經營匯款業務,女東主及男職員分別被控一項及15項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名。兩人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男職員被判即時監禁7星期零1天,而女東主則被判監禁4星期零5天,緩刑1年,這是海關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中,首宗有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海關昨日表示,歡迎法庭裁決,相信判刑足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並對相關罪行起到阻嚇作用。

  案情透露,海關於2022年4月進行打擊無牌找換店調查期間,發現一間位於觀塘找換店的女東主及男職員,在找換店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被拒後,仍於上述店舖進行匯款服務。同月20日,關員喬裝成顧客到找換店「放蛇」,向找換店男職員要求匯款2,000元人民幣到內地,男職員向關員回覆匯率及所需港元金額,並且在收取所需港元後向關員提供一張寫有匯款資料的收據。其後,海關以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搜查找換店,經進一步調查再發現女東主曾經向一名顧客作14次提供匯款往內地服務。直至今年3月,海關金錢調查課人員以傳票形式,分別控告找換店男職員及女東主相關罪名。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金錢服務調查課署理高級督察陳逸傑昨日表示,本案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中,第一宗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而過往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最高的刑罰,為監禁2個月但緩刑2年。海關歡迎法庭本次裁決,當中的判刑反映罪行案的嚴重性,對於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海關提醒,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此外,市民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牌照系統網頁https://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瀏覽。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賬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