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站外集結案 5人坐監1人判更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8月11日,黑暴分子在全港掀亂。6名當日在港鐵太古站外集結的男子,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裁判官劉淑嫻昨日判刑指,本案暴力程度及被告罪責較案例輕,遂判處5人監禁3個月至6個月,20歲青年則按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6名被告依次為戲院經理黎卓然(32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25歲)、陳堃榮(20歲)、工程師謝誠謙(30歲)、侍應戴偉軒(31歲)及銷售員陳朝安(30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林韋丞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陳朝安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文城康另被控阻差辦公罪。

  劉官判刑指,案發地點當時有約百人集結,人數和暴力程度較案例輕,非法集結時間短促。當時,警方無須舉旗警告或施放催淚彈,無市民受傷或財物損失,沒有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對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

  由於眾被告罪責較低,法官各以4個月監禁為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陳朝安背囊藏有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以5個月為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文城康令警員受傷,阻差辦公罪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

  劉官表示,案發於2019年8月11日,警方調查需時,故不認為警方有犯錯造成本案延誤,惟眾被告獲釋後2年才被重新拘捕及起訴,其間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不會被起訴,亦相信最終4年來的司法程序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及壓力,加上其他因素,酌情為被告減刑。最終,黎卓然、文城康、謝誠謙及戴偉軒被判囚3個月;陳朝安兩罪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6個月;陳堃榮則判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