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有幾長命?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要上樓」置業,單位落誰人的名是需要認真考慮的。一般來說,可以全權擁有或共同擁有物業。前者顧名思義,就是「全部由你擁有,你是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則分「分權共有」及「聯權共有」。
以分權共有持有物業的聯名人,各自獨立擁有相關的業權份額權益,彼此互不干涉,聯名人可各自獨立處置其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包括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甚至售予他人。例如一對夫婦各擁有一半業權的話,當其中一方想轉讓其一半業權時,無需徵得對方同意。如當一人身故,其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可按其遺囑作出分配。若沒遺囑,則按無遺囑繼承法律去分配。
聯權共有,亦即所謂「長命契」,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整體被視為同一擁有人,每位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由於業權重疊,共有人不能自行轉讓其名下業權,必須要獲得全部聯名人同意。同時,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人去世,其所擁有的業權便會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名人繼承,不能當作自身遺產處理。由此之故,聯權共有被稱為「長命契」。
以上述夫婦的例子,如果夫婦以長命契方式聯名持有,萬一丈夫離世,業權便自動轉由妻子擁有。即使丈夫有立遺囑,該長命契業權亦是遺產之外的業益。
長命契的特點是,就算任何一位聯名人受慫恿欲將物業轉讓他人,均須獲各方同意,不能自行處置,比起分權共有更為保險。另外,由於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即使其中一人財困,被銀行或債主追討,亦有可能拖累整體業權。相比較,分權共有的優點在於,如果其中一位被追討,亦只有屬於其名下所佔業權受影響。即使銀行要收樓,也只能拍賣該部分業權。若然,該物業則成了市場上俗稱的「半契樓」或「碎契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