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暴動13人罪成 法官拆穿被告扮記者


◆2019年11月18日,暴徒於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帶瘋狂投擲汽油彈,及後警員冒着地面火勢展開驅散行動。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暴徒於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帶瘋狂投擲汽油彈,及後警員冒着地面火勢展開驅散行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中,一批黑暴分子企圖「營救」當時佔據理工大學內的暴徒,在油麻地掀起暴動,共213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及18人的案件,有5人於早前認罪,被判囚3年半至4年,餘下13人不認罪受審,於昨日被裁定罪成。裁決書透露,案中有被告自稱是記者,正作現場採訪,但法官質疑其全身黑衣,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是用作改變外觀造型,裁定他並非以記者身份出現暴動現場。有被告請出「黃店」職員作「時間」證人,但被法官質疑迴避政治立場,其證供不可信。法官裁定13名被告身處暴動範圍及加入行動,還押至6月分批判刑。

  13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歲,案發年齡,下同)、余柏鏗(20歲)、施銘洋(21歲)、李永賢(23歲)、翟耀瑋(18歲)、陳卓男(20歲)、陳志遠(20歲)、周豐德(20歲)、周家豪(27歲)、洪家穎(24歲)、林煒綸(21歲)、李傑思(18歲)及黃添樂(25歲)。

  辯方提出各種理由質疑控方證據,其中9人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案發時是在「工作」、「圍觀」或不在暴動範圍內,但全部被法官裁定證詞不可信。其中,被告李永賢自稱為攝影記者,進入暴動現場是做拍攝工作,人群轉身逃跑將他推倒地上,相機脫手落地到伸手觸不到的地方。

  「黑群」到場 藏記者衣物替換

  當時,李永賢戴有防火頭巾、防毒面具和有PRESS字樣頭盔,頸上掛了記者證,腰間掛着對摺的反光背心。法官指出,李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頭套、黑色手套、黑色腰帶連兩個黑色腰包、一個黑色背包、一對黑色手袖及防毒面具,背囊內有反光衣、頭盔及工作證。根據上述理由,認定他並非以記者身份出現暴動現場,而其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替換衣物,用作改變外觀造型。

  法官認為,李為了解釋在現場被制服而編造相關證供,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早在警方推進前,李選擇進入暴動現場,加入暴動人群前排防線與警方對峙,以自己的衣着及裝備向其他暴動者顯示他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因此,他參與了暴動而非僅是身在現場,因為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亦作出了參與行為,故裁定成功對其舉證控罪所有所需元素。

  被告陳志遠及其髮型師證人則供稱,陳於當晚11時15分離開髮型屋。法官表示,「證人(髮型師)迴避他的政治立場,也令本席對他證供可信性有保留。」

  法官指出,證人同意其髮型屋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揪、藍血」的人,及髮型屋網頁標榜是「黃店」,又稱「忠誠勇毅」是「周圍蝦蝦霸霸嘅人」。雖然「忠誠勇毅」本身不含任何貶義,證人以此作貶義用,但又不表明因由,顯然是要隱瞞他引用此詞語的本意,影響他證供的可信性。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13名被告早在警方推進前已身處暴動範圍,其中被告李傑思佩戴保護裝備,與其他暴動者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餘下12人選擇逗留暴動現場,加入暴動人群,以其衣着向其他暴動者顯示自己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就部分人的裝備可見,如生理鹽水、圍巾等,是預先謀劃,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加入行動,遂裁定全部人暴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