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 遠離恐怖情人!

  一名補習社導師疑單戀一名女學生,去年多次向女生示愛被拒,前天戴上金色長假髮和胸圍扮女子訛稱送外賣登樓,用手提石油氣爐焚燒報紙和雜誌,被女生父親追出截停報警,警方以涉嫌縱火拘捕涉案男子扣查。如不幸遇上「癡漢」,女性應該如何自保?本文教大家睇清如何判斷纏擾行為,以及要注意恐怖情人的幾項特徵,趁早遠離禍根。

  被捕男子已是第二次作案,早前趁母親節到女生的半山寓所門外潑淋天拿水,被女生家人報警並下禁足令。面對這樣重複作案的「癡漢」,其纏擾行為是否犯法?事實上,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 纏擾行為報告書 中,建議就相關行為立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12月根據法改會的建議,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兩份報告都認為,有必要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不少纏擾者是「迷戀」受害人。他們會向受害人示愛,或威脅會自殺和企圖自殘,以圖引起受害人注意,尤其當他們知道受害人正在獨處和感到驚慌。他們會透過如傳真、電子郵件、社交網絡或電話等,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企圖自殘,亦會把受害人不想接收的禮物放到受害人住所、工作地方或學校,嚴重干擾受害人的私生活或工作。

  應對纏擾者 可循民事起訴

  纏擾行為目前在香港不屬於刑事罪行,因此,必須在現存法律下,考慮如何保護受害人。纏擾行為可能觸犯了多項刑事罪行,包括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245章《公安條例》 。干犯什麼罪行,則視乎案情和纏擾者的動機。

  當纏擾者犯了民事過失,例如襲擊、恐嚇、擅闖地方或滋擾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徑,起訴纏擾者侵權,而侵權民事訴訟成功,受害人可獲得金錢補償,如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頒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然則,民事訴訟亦有不少缺點,整個訴訟過程緩慢且成本昂貴,過程中亦有很多機會不斷延後,這十分關乎受害人是否有充足的時間、能力和資源去開展訴訟。纏擾者的行為可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刑事罪行是指整體上違反社會規範,犯罪者會被香港特區政府檢控,由被纏擾者行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訴。刑事檢控成功的話,犯罪者會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