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報或被控「協助罪犯」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駭人聽聞的碎屍案,涉案相應疑犯先後被捕落網。潛逃內地的,亦由公安部門全力協助移交香港警方,被暫控「協助罪犯」罪獲保釋候訊。

  「協助罪犯」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由警方披露的消息指,被捕者包括可能為逃犯提供匿藏接應、車輛運送及協助死者前夫經水路離開香港等。不評論個別案情,但一般而言,如協助已干犯罪行者匿藏或逃脫,或者隱瞞其行蹤,均有機會干犯該《條例》下相應罪名。如有人提供場所收容疑犯,以及隱瞞其行蹤或罪行,則可能觸犯第91條「隱瞞罪」: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提供可能有關鍵性的幫助,或拒絕披露相關資料,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同時,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而導致警力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各人在案中可能具體有不同的互動角色。根據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雖然新聞報道不斷跟進更新案情,但刑事案件必經「三部曲」:警方在有合理懷疑下拘捕疑犯調查只是第一步;第二是警方調查後,有足夠表面證據向疑犯作出檢控;第三是經審訊,控方的證據及證供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疑犯才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