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合憲合法一錘定音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並按國情及香港情況專門立法,外國律師不會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中文、更了解中國及了解香港的實際情況。准許外國大律師參與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特首身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肩負憲制責任,盡責履職,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堵塞法律漏洞,具有充實的法律基礎和理據,這個決定更不受司法覆核。
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以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回歸以來五次人大釋法,都發揮了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理順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體系的關係,確保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如今香港國安法在實施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者作出最權威的解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起到一錘定音、釋疑止爭的效果。
香港法院批准和維護黎智英聘任外國律師,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容易造成外國勢力干預,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不符合公眾利益。
通過釋法,可妥善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介入的問題, 確保國安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達到「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目的,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與否,香港都需要堵塞法律的漏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黎智英是反中亂港的「金主」,不斷策劃、鼓動、組織及支持違法犯罪行為,他在外國老闆面前搖尾乞憐,叫囂「為美國而戰」,媚態令人作嘔。黎智英作惡多端,必會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