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跟程序/更改永久居民條件年限 涉及修改基本法條文
居港滿七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條件後,可獲得更多的權利,包括投考公務員、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及參選權,以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等,如果更改永久居民條件年限,牽涉修改基本法多項條文,相關內容並要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獲得通過才能夠生效。
投考警察不需居港七年
執業大律師、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指出,基本法第26條「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換言之居港未滿七年,不能參選區議會和立法會議員,也沒有相關選舉權利;此外,根據基本法第99條,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受聘的公務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不過相關條款仍然可以透過行政手法修改,警務處今年4月1日起調整警員、見習督察及輔警警員遴選要求,取消需在港居留滿七年的條件。
至於其他福利方面,申請社署綜援,就算不是住滿七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符合資格,也有權申請綜援金;申請公屋必須在港居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但相關只是根據房委會的「公屋申請制度」,並不涉及更改基本法。
容海恩提到,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必須「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牽涉基本法第154條,換言之如果更改永久居民條件年限要求,牽涉修改多條基本法條文。流程上,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大公報記者 賴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