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標準模糊礙交流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本身是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解釋,大律師公會一向有規定,禁止本地大律師與執業律師及本港註冊的海外律師等其他專業人士聯營,今次公會修訂守則是因應香港大律師到大灣區內地城巿發展,有機會在當地與香港律師受聘同一機構,是變相聯營,故修訂守則要求香港大律師若加入境外組織包括律師樓等提供法律服務,需要向大律師公會申報有否香港執業律師以獲得許可。馬恩國認為問題是公會審批準則模糊,而且有關規定並無必要,只會為北上的大律師帶來麻煩,「如果加入的內地律師樓規模好大,每日也有新律師加入,是否要每日查證有否香港執業律師加入?」他認為公會應作出豁免,以免影響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交流協作。
馬恩國指出,香港的大律師不能與本地執業律師、會計師或工程師等專業人士聯營,「即唔能夠開一間同時有律師同大律師,或有大律師同會計師聯營嘅事務所。」
他表示香港大律師在境外執業,是受到相關限制,即在香港以外地區,也不能加入一間有香港執業律師、香港註冊海外律師的事務所,包括與有關組織或律師行有合夥人、受僱或提供顧問服務的關係。
基於本地大律師北上發展,今次公會修訂的守則,最主要是6.6條的h項,規定香港的大律師加入有關的律師行或法律組織後,若有上述香港執業律師及其他專業團體成員加入,則香港的大律師要盡快向大律師公會申請許可,公會可以就此施加條件或予以拒絕;倘公會拒絕其申請,則有關大律師便要中止與有關律師行或組織的關係,否則會受公會的紀律處分。
極難實時查證再申報
馬恩國表示,香港的大律師透過執業考試,獲廣東省司法廳發出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香港大律師公會是沒有必要再加設規管關卡,「大律師公會無話唔畀你喺內地執業,但佢哋嘅規定會令北上發展嘅大律師覺得好麻煩,無可能加入咗內地律師樓後,每日都查吓當日有無香港執業律師加入,然後要向公會申報。」
他表示,「如果間律師樓有幾百人咁多,佢點查證?又或者佢喺深圳執業,但律師行喺廣州或上海有香港執業律師加入,咁個大律師又點會知?公會呢個規定會令有關大律師好麻煩,有好大負擔,而且守則話對其許可申請會施加條件,唔知有乜準則,如果容許佢加入嗰個律師樓有10名香港執業律師,咁請多一個變成11名香港律師時,係咪又要從頭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