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損毀街招橫額屬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由不同政團展出的宣傳街招橫額,隨處可見。近日有一名地盤工打扮的男子,因為涉嫌損毀一塊街招而被警方以刑事毀壞罪拘捕。

  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警務人員可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或合理地懷疑犯了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的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刑事毀壞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此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有對他人的財產構成「摧毀」或「損壞」。案例指「損壞」是「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所造成的損失傷害」,而且應採用廣闊理解,可以是永久性或暫時性的實際傷害,及其價值或用途上的損害。

  刑事毀壞乃是「一般意圖」的罪行。普通法的「基本意圖」除了「蓄意」,亦可包括「罔顧」。所謂「罔顧」,是指當事人在行動時主觀地察覺某一後果發生的風險,而在他知情下仍選擇冒險作出行動。

  因此,大力拉扯損毀街招,符合損毀的定義。而且,街招橫額屬實體性質的財產,產權屬於業主,價值雖然不大,卻也是財產,不能隨意損毀。拉扯的行為可以推斷涉案人是意圖損毀橫額或罔顧橫額是否會被損壞。

  至於何謂「無合法辯解」?根據《條例》第64條規定,如被控人摧毀或損壞有關財產或威脅會如此做,是為了保護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權利或權益,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後,所採用的保護方法或會是合理的,則可被視為有合法辯解。但在此案中,看不到該男子有這樣的「合法辯解」。因此,他被定罪的機會較高。由此案可見,市民如對合法掛出的街招橫幅有意見,可以向有關方面投訴,但不能自己去損毀或拆除,否則可能會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