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放寬BNO簽證條件違《聯合聲明》\陳凱文

  英國官方於上月底表示,英國政府已決定放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移居英國的簽證申請,容許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滿18歲的香港年輕人,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持BNO資格,可以個人身份獨立申請BNO,然後可循「5+1」計劃移居英國,毋須再以受養人身份隨家人一同赴英。預計英國政府將於今年9月修改移民規則,並於10月正式生效。

  顯然,英國放寬BNO簽證申請規則,是因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部分亂港分子深知再難興風作浪,於是萌生移民的打算,當中有些是回歸後出生的年輕人,其父母的政見又未必跟其相同,因而無法以受養人形式移居英國。正因如此,外交部駐港公署才會強烈譴責英國擴大BNO簽證適用範圍,指其目的乃是旨在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庇護所。

  更重要的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中的〈雙方交換的備忘錄〉第一款,英方曾承諾「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

  為此,英國政府以《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制定了BNO此一新身份,以便回歸前的部分港人可申請BNO護照出行,當時英方亦算有履行承諾,並沒賦予BNO持有人「居英權」。然而,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英方便藉此推出BNO簽證計劃,讓申請者循所謂的「5+1」方式,有機會取得「居英權」,已是違反《聯合聲明》。

  另一方面,英方在備忘錄中亦承諾:「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現在英國操弄BNO政策,是進一步違反《聯合聲明》的行為。

  可笑的是,香港國安法出台前後,英國政府竟污衊此法違反《聯合聲明》。但我國於《聯合聲明》第三款的政策宣示已表明,香港回歸後的政策方針,將以《基本法》規定之,當中在《基本法》第18條中,早已述明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實施的機制。至於《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有提及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中,亦有條文提及締約方在保障各類自由同時,可以立法方式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除此之外,為了兼顧人權自由,香港國安法第4條還特意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由是觀之,鑒於《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三款及《基本法》第39條,均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所以國安法本身不違反《公約》之時,自然亦沒可能違反《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反之,英方為了干涉香港事務,竟以香港國安法出台為藉口操弄BNO政策,變相為亂港分子提供「政治庇護」,才是真正的違反《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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