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公民科】法律監察政府 公民亦需守法
在以往高中通識教育科課程中,有關法治精神的討論在單元二「今日香港」佔了相當比重。由於香港長期以來被公認為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因此高中通識科老師在授課時,對法治為社會所帶來的正面影響,着墨會較多。
在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中」,其中一個學習重點是探討法治精神的意義。根據「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的描述,相關的學習重點為「法治精神的意義:遵守法律;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開的審訊」。對於何謂法治,其實當中具備的涵義和引申的推論不一而足。據特區政府律政司網站對法治的描述,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藉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所表述的法律」。至於法治在香港的體現,就是「規限在香港特區如何行使權力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則」。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若從以上對法治的解釋來看,便能了解法治精神在香港社會當中是如何體現及其重要性,例如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此外,基本法第八十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和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司法獨立也是法治精神的一大體現。
法律限制政府權力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令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限制。例如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這樣便能防止政府濫權,起到大眾監察政府的作用。
不應忽視個人守法精神
然而,法治精神的體現並非只着重維持社會的公平性及對政府權力的制約,社會中每一位公民也要尊重法治精神,也就是法治精神一個重要原則:遵守法律。香港經歷2014年違法「佔中」以及2019年修例風波,顯示出社會上不少人的守法意識薄弱,曲解法治精神,例如偏頗地強調法律對政府及政權的監察而忽略個人守法精神;鼓吹隨意或蓄意違法然後承受法律後果,從而不構成破壞或挑戰法治精神;鼓吹個人自行選擇是否遵從法庭命令。遺憾地,這些對法治精神的錯誤理解,過往被部分有心人在高中通識教育科的課堂當中灌輸給學生,甚至將「違法達義」這種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歪論,包裝為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理念之一,為禍甚深。
無論是學生抑或老師,都是社會的一分子,必須由個體至整體、從微觀到宏觀認識法治精神在香港的真正體現。老師同工們在授課時應就法治精神的理念、重要性以至限制等作更詳細的說明。對法治精神有全面的理解,才能使法律有效維持香港社會秩序,保持繁榮安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作者:羅公明
簡介:資深文化工作者,從事新聞及教育工作多年,曾主理高中通識科網站及參與教科書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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