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如虎口 需小心駕駛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沙田大涌橋路日前發生奪命車禍,令人關注該路段的安全問題。如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指肇事司機以外的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車輛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但亦有被控誤殺。例如前年大埔公路九巴翻側導致19死66傷的意外,肇事車長在高等法院承認19項誤殺罪和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罪,被判入獄14年,並終身停牌。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條,定義「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便屬危險駕駛。怎樣才算「危險」呢?第37(6)條為「危險」一詞作出定義:在涉及危險駕駛時,乃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第37(7)條的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是指:「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a)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b)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c)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法庭是從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客觀角度,考慮每宗意外的相關事實,來確定是否存在危險駕駛。駕駛者的主觀意識並不重要。 「不小心駕駛」是第38(2)條所指:「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如何解讀「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呢?法庭會考慮:駕駛者當時有否表現出一位合理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衝紅燈一定不是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該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以及或被取消駕駛資格或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