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城鄉一體化的新突破口
圖:四通八達的公路網絡促進龍省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過程中,總書記胡錦濤明確強調:「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這一原則指引下,《決定》首次將土地承包關係確認為「長久不變」。有學者表示,一旦擁有「長久不變」的土地流轉權,農民與城市資本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格局將產生深刻變化。然而,從我國城鄉統籌發展的進程來看,如果缺乏以農民為主體的融資渠道、切實可行的農業產業化技術以及有利於培育農民企業家精神的制度安排,即使擁有「長久不變」的土地流轉權,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依然無法實現。
土地承包權抵押勢在必行
儘管「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為土地的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提供了前提依據,然而,由於自身缺乏農業產業化的資本,農民要麼將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城市資本,要麼維持原有的低效率價值增值。在與城市資本的博弈過程中,農民的選擇餘地並不很多,其議價能力依然低下。而土地一旦流轉給城市資本,農民則被迫從農業產業化的研發、加工、物流、銷售、農業金融等價值鏈的高增值環節中退出,而將真正的利益分配權讓位於城市資本。在一種缺乏資本要素導入的制度環境之下,農民根本利益只不過是由行政制度剝奪轉變為城市資本剝奪。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農民借助於土地承包權抵押來獲取農業產業化資本的做法尚待法律認可。《土地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其法律意義是農民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擔保法》也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可作為抵押物。新實施的《物權法》首次對宅基地這一「用益物權」作了保護性的規定,但在能否允許農民處置的核心、敏感的問題上迴避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渴望獲得生產發展資金的廣大農民不得不「飲鴆止渴」,或私下賣房;或求助於地下錢莊,抵押農家房以獲取資金,這已成為農村常見的現象。
與此同時,由於農民對產業化資本的巨大需求,各地方政府紛紛打出「擦邊球」,進行了廣泛的土地承包權抵押試驗。2003年起,溫州樂清市(縣級)農村合作銀行在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的支持下,認可農房房產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作抵押物。兩證齊全就給予辦貸,貸款額度是房屋市場評估價60%至80%的資金。樂清農村合作銀行提供的資料顯示,該行此項業務的最高放貸餘額曾達到12億元人民幣。截至2008年2月底,該行已為3452戶農民提供集體土地上的自建房抵押貸款,不良率僅為0.96%,比該行整體貸款不良率低0.12個百分點。為積極支持農民自主創業,山東省也明確規定,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其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以幫助他們解決創業初期的資金困難。浙江的嘉興、湖州等地也都先後出現了民間自發或政府推動型的農民住房抵押貸款試驗。
瞄準農業產業化增值環節
從價值鏈的角度看,農業產業化的真正高增值環節在於前端的技術研發與後端的市場渠道。如果農民抵押貸款所獲得的發展資金,僅僅投入到農業產業化的生產加工環節,則很難獲得較高增值,其還貸能力也會相應減弱;如果其將可支配的資源同時也投入到前端的技術研發或後端的市場渠道環節,則獲得高速增長的機會較大,也有利於降低貸款風險、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因此,國家的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政策不宜「一刀切」,對於那些與農業教育科研機構合作的項目,應該予以首要支持,對於熟悉終端消費市場渠道的返鄉農民工,也應該考慮相關支持。
農民創收需要企業家精神
對於土地承包權抵押政策,有專家提出,如果允許農民抵押和轉讓宅基地,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情況下,農民一旦失去穩定居住地,會導致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筆者認為這種擔心也許不必要。農民在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需要承擔流離失所的風險。創業本身就是一個冒險的過程,正是由於有這樣的風險存在,農民創業者才會切身的去考慮某個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可行性與盈利能力。冒險正是企業家精神的天性。一個企業經營者要想獲得成功,他不但要有掌控全局的能力,也必須要有冒險的精神。而最終為其企業家價值作出客觀評價的將是市場競爭的結果。需要指出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和各類中介組織在投資前後,加強對農民的服務就更加重要。
在制度安排上,如果無法有效促進以農民為主體的資本、技術以及企業家精神的導入,農民利益則依然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應該考慮通過建設「農業科技產業化創業孵化園」的方式,為擁有企業家精神的農民營造一個促使農業產業化的資金、技術等多種要素協同發展的創業環境。
(作者為經濟學博士、英國阿特金斯公司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