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資源中心下周一啟用
圖:林文瀚(左二)表示,調解較打官司更省錢省時間
【本報訊】因應司法機構元旦起實施《實務指示》,屆時打算進行民事訴訟的市民,須先考慮調解的可能性,若法庭認為調解較打官司合適,但有人堅持打官司,即使贏官司亦有可能討不回訟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表示,打官司有時候得不償失,調解更慳錢慳時間。為幫助市民了解有關調解事宜,高院將於下月四日啟用「調解資源中心」。
一月一日起,欲打官司的興訟人,將會收到「調解證明書」,回應是否願意調解,不願意的話需提出解釋;被告的一方(與訟人)則需在「調解回覆書」中回應。若雙方有分歧,法庭會根據所得資料,評估訟費是否與申索相稱。林文瀚表示,若法官建議調解,仍有人堅持打官司,贏了官司都可能失了訟費:「法院已解釋,他仍選擇較昂貴和消耗的方式處理,是不合理。」
林文瀚舉出得不償失、即訟費與申索不相稱的例子:曾有案例的賠償金額只有一百萬元,涉及訟費卻有四百七十萬元。他指出,調解較打官司慳錢。每小時收費介乎數百至數千元,一般兩、三日已完成調解,雙方可將有關條款轉作法庭命令,一旦有人違約仍會被告。
林文瀚說,全港有數百名調解員,有不同專業,如律師、建築師、測量師、管理人員、工程師、心理學家等。除基本法等存在法律爭議、需要法庭釐清的案件外,多數民事案都可用調解處理,如家庭糾紛、人身傷亡、建築物管理糾紛、爭產等、商業糾紛等。針對調解員遇到租場地的問題,當局已免費騰出銅鑼灣禮頓山和油麻地梁顯利的社區會堂。
司法機構高級調解事務主任林雪兒說,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已先行調解服務,成功率分別達八成和四成多。當被問到調解員的質素問題,林雪兒說,全港有十個機構做認證工作,不清楚這些機構的調解員有否被投訴,但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的調解案件中,沒有調解員被投訴。
律師黃國桐接受電話查詢時表示,律師已用庭外和解避免得不償失情況。若市民「單拖」不請律師,只找調解員處理,他認同調解較打官司慳錢:「請律師的話,調解一樣要給律師費。不過,若上庭打官司,數日已要十萬元。」他批評,司法機構未有講明,若有人不滿意調解員的表現,做錯判斷的調解員會否被人告:「是一個未知數,律師買的專業保險不知會否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