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事件的教訓\□宋傑
自上海市政府承認「不正當」取證以來,曾經鬧得民怨沸騰、沸沸揚揚的上海「釣魚執法」事件,正出現了讓當局最「膽戰心驚」的「不利後果」:據報道,自10月26日以來,「釣魚執法」最為密集的南匯區和閔行區有關政府部門,遭遇大批前來信訪、要求「翻案」的司機。10月28日,更有多達上百名曾經遭到「釣魚」處罰的上海司機,聚集在位於滬南公路9758號的南匯區城市交通執法大隊門口,要求退還罰款。「釣魚執法」事件正愈來愈向上海當局所最不希望看到的方向發展。
整起事件所以會如此,從根本來看,從事件最初的醞釀、發展到其發酵,其肇始與推波助瀾者,都是上海有關當局自身。相關行政當局在事件發生之初和之後公然違背相關常識,是導致事件發展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違背基本常識,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調查的基本常識與司法和行政執法關係的基本常識。
應中立客觀調查
調查之目的在於查明真相,平息公眾疑問,還真相以本來面目。為保證調查結果的真實、客觀與中立,要求有二:
(1)調查委員會的組成,應該具有代表性,應該客觀公正。調查委員會應該由獨立的第三人組成。在任何時候,調查都不應該由被調查者自身進行,被調查者也不應該被納入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之中。無論是雲南的所謂「躲貓貓」事件,還是此次的「釣魚執法」事件,之所以最初的調查結論在公眾之間引發「軒然大波」,即在於違背了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由被調查者自身組成的。
(2)在程序上,調查應該中立。為了保證中立,除了要保證調查委員會的組成盡可能廣泛之外,還要求調查委員會盡一切可能尋找事實和證據。不僅要聽取被調查者的意見,還要聽取其他相關人的意見。被調查各方還應該對質。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結果的公正與客觀。
對「釣魚執法」首輪的調查,很難說有關於「乘客」的調查,即使有,由於沒有經過質證程序,也很難保證所查明「事實」的真偽。這也是首輪調查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調查的基本常識即在於,第一要務,「自己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被調查者在調查過程中,始終只能是被動的,只能是查明「事實」的對象,而不應該反過來,自身成為「事實」的查明者;其次,充分的質證程序是保證調查結論中立與客觀的「不二法寶」。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不經過質疑的「事實」,是不能被稱作是客觀、真實的。
忌司法行政「結盟」
司法救濟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後救濟手段。一旦司法救濟失敗,尋求救濟者無法通過正常、合法渠道化解矛盾,往往會遷怒於社會,甚至鋌而走險。所以,一個健全的社會,在提供作為救濟手段的司法機制的設計方面,就應該盡可能地保證司法的中立、客觀與獨立。不僅各種問題在發生之後能夠被提交到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審查,而且,更主要的是,司法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應該能夠獨立自主地根據法律作出認識與決斷,而不應該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擾與妨礙。
「釣魚執法」事件的引發,部分重要原因正在於司法與行政機構的「結盟」以及司法機關在行使自身司法審查職能過程中沒能堅守自身的客觀與中立。
司法與行政機關「結盟」的例證為:2008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出台了一份《關於審理出租汽車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見》,這是和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共同形成的一個審理出租汽車管理行政案件的文件。司法機構聯合行政執法部分出台文件本身就已經違背了司法中立原則,更何況文件內容本身為「釣魚執法」直接提供了依據!
另一方面,更有甚者,在有司機因不滿行政機關「釣魚執法」方式而訴諸於司法救濟的時候,司法機關再次忘記了自身的客觀與中立,要麼把司法大門緊閉而「不予立案」,要麼即使立案,也以文件規定為依據而裁判司機敗訴。上海司法機關也好,行政機關也罷,均完全無視司法與行政之間監督與制衡的基本常識,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顧及社會平衡,終至於激起社會強烈反彈,甚至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