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舉報自投羅網

  【本報訊】不少居屋業主及租客走「法律罅」,出租或租住未補地價居屋,但由於舉證困難,房屋署過往猶如「無牙老虎」,只能視而不見,像今次個案中租客自投羅網的還是首次。有房屋團體指出,市民普遍不清楚現時租住居屋的程序,房屋署有責任加強宣傳。

  無簽租約房署無符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表示,現時約有二十多萬居屋單位未補地價,總會有業主違例出租居屋,「可能有居屋業主買咗三房單位,兒女長大後搬出,自己又不再需要這麼大的單位,就會私下分租出去;甚至有居屋業主全租給租客。」但礙於房屋署舉證困難,「只要業主與租客沒有簽署租約,房屋署就沒有證據證明單位用作出租」,因此像今次個案般,屬於非常罕見。他說,從租金六千元推算,案中涉及的居屋單位估計約有五百至六百呎,加上業主是在一九九八年購入,相信當時牽涉未補的地價,最高可接近一百萬元。

  租客不知補價程序

  現時居屋業主欲想補地價,需要向房屋署一筆過繳清。王坤說,有關政策很難令居屋業主提起補地價的興趣,「相信絕少居屋業主會突然付出一大筆錢補地價」。他建議,要鼓勵居屋業主補地價,房屋署可以考慮採用分期補地價的方式;或在業主向銀行申請分期借貸以補地價時,作承擔人的角色,令銀行較易批出借貸。他表示,大部分租客都不知道補地價的程序,甚至不知道房屋署會向業主發放信件確定單位可以租住,他批評房屋署宣傳不足,認為房屋署有責任加強這方面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