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非法租客首例罪成


  圖:居屋規定只有補足地價才能租出單位

  □居屋單位未補地價出租,業主有罪,租客同樣有罪。一名租客租住將軍澳廣明苑一個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卻與業主發生租務糾紛,向房屋署舉報單位未補地價,結果「自投羅網」,與業主雙雙被房屋署檢控,日前被法庭定罪,成為首宗租客觸犯有關《房屋條例》的案例。有房屋團體指出,由於舉證困難,居屋違法出租的情況一直難以檢控,今次個案非常罕見。\本報記者 黃俊鋒

  今次牽涉個案的居屋單位,位於將軍澳廣明苑,最近一期居屋亦有發售。案中業主於一九九八年購入,其後業主出租該單位,並於二○○七年十月與一名租客簽訂租約,月租六千五百元,為期兩年。不過該單位未補約數十萬元的地價,亦未得到房委會的批准出租。消息人士透露,案中業主及租客其後發生租務糾紛,租客向房屋署舉報,指業主未補地價就出租單位。

  租客早知未補地價

  房屋署接報後展開調查,發現指控屬實,但同時由於租客在調查期間,明確表示自己在簽訂租約時,已知悉有關單位未補地價,因此業主與租客雙雙被房屋署以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為由檢控。這亦是首次有租客因為與業主簽訂物業租約協議,租住未補地價的居屋,而被房屋署檢控的個案。觀塘裁判法院於本月三日裁定檢控成立,分別判罰業主及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房屋條例》附表列明,除非業主已向房委會補地價,否則無論何時均不得將居屋單位轉讓、出租、加按或抵押,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租客若明知有關居屋單位未補地價而租住,亦觸犯《房屋條例》,有關租約亦會隨即無效。房屋署提醒有意租住居屋單位的市民,必須先查詢有關單位業主是否已補地價,若業主已補地價,會獲房屋署發信件確認,市民應向業主要求查看。

  租住前需要問清楚

  此外,發言人指出,本年至今有八宗個案,牽涉十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為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香港置業助理區域經理冼國章表示,市民在租居屋前,應該向土地註冊處查詢清楚,而業界在收到居屋業主的放租盤時,亦需首先查問業主有關出租單位是否已補地價,並可向田土廳確實清楚,若有租客租住居屋單位後才發現業主未補地價,業界便觸犯地產代理監管條例,並有誤導客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