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指嚇警長悍匪重判


  圖:97年7月26日案發當日,手持長短槍的警員在現場緊張圍捕金行劫匪(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裝修工人十二年前涉持槍行劫荃灣一間珠寶金行,掠去二十二隻價值近六十萬元名表,逃走時遭追趕的輔警警長轟了一槍,但未有命中。去年警方在核對DNA資料時,找到他的身份,碰巧他因忘記帶身份證被警方扣查而落網。該漢早前承認一項行劫罪,但否認案發時先以槍指嚇警長,控方昨日傳召該開槍警長出庭作供,法官接納警長的證供,認為被告確有持槍指嚇,法官最後重判被告監禁十三年半。

  任職水電裝修工人的被告包禮成(三十一歲),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但否認案發時曾兩度以槍指向追捕他的警長而迫使他開槍。控方昨日傳召該名警長文發明出庭作供,案發時正職為小販管理隊主任的文1965年加入輔警,1976年獲升職為警長。現時已退休的文說,他加入警隊三十多年來從沒有開過一槍,他當時看見被告衝向他,其右手拿着槍似有動作,他始拔槍,被告續逃走,途中再以槍指向文,文才警告他並開搶,但最終打不中並讓他逃脫。

  官接納警長證供

  被告自辯時稱,他當時手持的是玩具槍,且沒有膽量及從沒有以槍指向文。高院暫委法官麥健濤裁決時說,他認為文警長的證供詳盡,且認為他是經驗豐富的警官,因此相信他的判斷;相反,麥官不相信被告的證供,並指他亦曾指嚇店員,所以指嚇警官不足為奇。

  麥官判刑時指出,被告犯案時有明顯計劃,即使手持的手槍是真或假亦無關係,均會令途人受驚,亦會令警方覺得有危險而開槍還擊,有機會對市民構成危險。麥官說,當時雖沒人受傷但非減刑因素,被告確使警方拔槍還擊,而且他期後仍不斷犯案。由於被告否認曾持槍指嚇警長且需開庭聆訊,因此即使他認罪亦只能得四分之一減刑,最後麥官以十八年為起刑點,判處被告監禁十三年半。麥官判刑後讚揚文警長當時非常英勇。

  劫走22隻名表

  控方案情透露,1997年7月26日,頭戴頭套的被告,走進荃灣眾安街一間珠寶金行打劫,並手持一支疑似手槍物體。當時,被告拿起一個鎚子,敲向金行櫃窗,劫走二十二隻價值近六十萬元的名表,包括勞力士、帝陀及浪琴等名表,期間被告遭割傷手,並留下染血的手套和頭套等,被告最終成功逃脫。2006年7月,一名男子拿着一隻勞力士表維修,期間維修中心發現該表為劫案失物,該名男子稱,該表於1999年從一名澳門男子以七萬元購買。去年8月警方核對DNA資料,終發現被告的身份,並於去年9月12日將他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