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研三級制罰則/議員指停牌期太短

  【本報訊】酒後駕駛引致意外頻生,政府計劃修訂現時法例,分別是引入三級制刑罰,按酒精含量處以不同程度的罰則,並建議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行,以及對所有危險駕駛個案加入「加重刑罰因素」,如酒後駕駛。不過,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刑罰過輕,最低級刑罰只停牌六個月太短,罰款額亦較輕,擔心阻嚇性不足。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修改打擊酒後駕駛法例。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說,今年二月起,引入隨機酒精呼氣測試後,酒後駕駛個案減少四成一,涉及酒後駕駛的意外亦大幅減少六成七,至今共檢控七十三名酒後駕駛人士,證明有關措施有效,警方未來將會加強抽查,以及修訂現時的法例。

  現時法例下,司機被裁定酒後駕駛,除被判監禁和罰款外,首次定罪會被停牌至少三個月。政府為加強打擊酒後駕駛問題,將從三方面進一步收緊酒後駕駛法例,包括按血液中酒精濃度,引入不同程度罰則;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行;以及對所有危險駕駛個案引入「加重刑罰因素」。

  質疑不符滴酒不沾原則

  有議員認為,分級制令不負責的駕駛者心存僥倖,測試飲酒多少來量刑,與駕駛者應滴酒不沾的原則不符,而且各人的肝臟對酒精的吸收程度不同。亦有議員批評,當局計劃引入三級制刑罰,但建議的停牌期及罰則太輕。

  鄭汝樺說,政府認為停牌是最有效和直接的方法遏止酒後駕駛,計劃按血液酒精含量訂定停牌期,最輕的第一級,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至八十毫克酒精,即飲兩至四罐啤酒,初犯最少停牌半年;第二級為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至一百五十毫克,初犯最少停牌一年;最高的第三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克,相當於飲八罐啤酒,初犯停牌至少兩年。此外,政府建議引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最高判監七年,初犯最少停牌兩年,再犯停五年或以上。

  至於對所有危險駕駛個案引入「加重刑罰因素」,鄭汝樺說,若司機觸犯第三級刑罰,血液酒精濃度超過一百五十毫克,無論酒後駕駛有無導致死傷,法庭可加刑,將監禁、罰款及停牌的最高刑罰加重,如醉駕撞死人最高判監十年,加刑後可變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