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王」案 陳旭明仍判11年

  【本報訊】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陳旭明因深圳舞王俱樂部大火被起訴,一審被判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兩罪並罰執行11年刑期。陳旭明不服並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陳旭明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新華社報道,陳旭明是因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大火案受刑事處罰的最高公職人員。深圳市鹽田區法院今年1月20日在一審宣判書中指出,被告人陳旭明負責對龍崗區內歌舞娛樂場所隱患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組織部署和檢查督促,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存在的無證無照經營、治安問題嚴重、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各類隱患和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整治。

  「舞王」大火造成44人死亡

  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2007年9月8日開業以來,一直未取得消防驗收許可、《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且在經營期間治安問題嚴重;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達27萬元。

  陳旭明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期間,3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宴請並收受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一審判處陳旭明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兩罪並罰,執行11年刑期。一審判決後,陳旭明不服,並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陳旭明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