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昨起可申請入台投資
圖:台經濟部政務次長鄧振中(左二)等昨召開記者會上,就開放大陸資金來台投資作說明,並回答記者提問(中新社)
【本報訊】據新華社台北三十日報道:台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即日起生效實施,同日起正式受理相關申請。
據悉,台灣當局設定了第一階段開放投資的業別項目,包括製造業六十四項、服務業二十五項、公共建設十一項。
台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鄧振中在記者會上表示,陸資來台投資有助於增加台灣產業資金,活絡台灣金融市場,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領域,通過兩岸雙向投資,結合彼此優勢,共同開拓大陸及國際市場。此外,開放陸資來台也可讓國際投資人對台灣市場更具信心。實現兩岸投資正常化是長期的目標,項目開放將分階段「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
鄧振中表示,今年下半年將在兩岸針對陸資來台投資進行宣導與說明,並組團赴大陸招商引資,同時歡迎大陸相關行業的企業組團來台考察投資項目和投資環境。
他還介紹說,除兩項許可辦法外,還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台停留、就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產等配套措施,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
根據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須事先取得台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能來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也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台經濟主管部門「投資審議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表示,該委員會對陸資來台投資申請的審核時程約在一個月內。
記者還了解到,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成,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將被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台灣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一成以上的,將被視為直接投資。二者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辦理。